资源税法9月1日起施行 | 各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文件汇总
(下称资源税法)自2019年8月26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后,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资源税法作为绿色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基础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增强了资源税在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功能。
相比,资源税法对税目进行了统一规范,调整了具体税率确定权限,规范了减免税政策。同时,根据资源税法授权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陆续审议通过了本地区应税资源的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免税具体办法。因篇幅所限,本文仅列明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等地的税率文件,其余各地区请点击下方标题进入“北大法宝”小程序查看。作者 | 北大法宝法律法规编辑组
来源 | 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1.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一、北京市应税资源的具体适用税率,依照《北京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简称《税目税率表》)执行。《税目税率表》地热中的特殊行业指洗浴业、公共娱乐业。
二、对《资源税法》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但在本决定所附《税目税率表》中未予列明的应税资源,如果发生应急性、临时性开采的,可按该应税资源的法定税率幅度的最高值征收资源税。
需持续开采的,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实际情况,适时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和计征方式,并调整修改《税目税率表》,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三、《税目税率表》规定的应税资源中,煤、铁、石灰岩、大理岩、叶蜡石、石英岩、矿泉水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实行从量计征。
四、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经税务部门核定,不超过损失额50%的部分,可以免征,但免征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2.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
(2020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本决定缴纳资源税。
二、本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石灰岩、其他粘土、矿泉水、海盐、地热等本市应税资源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三、石灰岩的征税对象为原矿,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五,实行从价计征。
四、其他粘土的征税对象为原矿,适用税率为每立方米三元,实行从量计征。
五、矿泉水的适用税率为每立方米十元,实行从量计征。
六、海盐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五,实行从价计征。
七、地热的适用税率依照本决定所附《天津市地热资源税税率表》执行,实行从量计征。
八、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本市可以根据其损失程度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的资源税应纳税额。
九、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资源税,水资源税征收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国务院相关规定执行。
十、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地热资源税税率表(自2020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施行)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注:T指出水温度
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
(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本省资源税有关法律授权事项决定如下:
一、本省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税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本决定所附《河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本省地热、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石灰岩实行从量计征;其他税目实行从价计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销售共生矿,共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生矿减征10%资源税;未分开核算的,按共生矿和主矿适用税目从高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销售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减征30%资源税;未分开核算的,伴生矿按主矿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可以按照实际损失额的20%减征资源税,但减免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资源税应纳税额。单户企业损失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省政府授权省税务局核准后执行减免政策;损失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含)之间的,由省政府授权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联合核准后执行减免政策;损失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联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1日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河北省矿产资源税实施办法》(冀财税〔2016〕68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现就本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事项决定如下:
一、资源税适用税率,按照本决定所附《山西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实行从量计征,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当年度百分之三十资源税,但减税额不超过当年度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的,依据地质勘查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尾矿的,免征资源税。
四、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5.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上海市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沪财发〔2020〕10号)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现对以下事项予以明确:
一、对矿泉水采用从量计征方式,开采矿泉水直接销售或自用的,税率为4元/立方米,计税依据为应税矿泉水的销售量。
二、对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从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发生的次月起12个月内免征资源税。
上述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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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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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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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
26.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27.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方案》的决定
28.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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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华铭章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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